從內蒙古自治區經委等部門獲悉,內蒙古自治區要求各地區加強有色金屬礦產資源調控能力,嚴把有色金屬加工項目準入門檻,促進資源集中配置,引導行業有序發展。
內蒙古自治區明確規定,對已配置的小資源、小加工項目采取行政和經濟手段予以整合;對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準的資源礦藏區,可以集中配置給有深加工能力的內蒙古自治區重點企業或大項目,其余的仍堅持采取招標、拍賣和掛牌等市場方式配置礦業權。對已配置的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開發利用的,或未按規劃進行有效開發利用的,采取重組并購等辦法,重新配置給優勢企業。
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內蒙古自治區要求新建銅冶煉項目單系統生產規模必須達到年產10萬噸以上;新建鉛冶煉項目單系統生產規模達到年產5萬噸以上;新建鋅冶煉項目單系統生產規模達到年產10萬噸以上,自有礦山原料比例達到1/4以上。限制新上電解鋁項目和鎢、鉬、錫、銻單一礦產項目,限制新上稀土礦開采、冶煉項目和氧化銻、鉛錫焊料生產項目,對達不到產業政策要求的企業堅決予以關停整合。
同時,內蒙古自治區將嚴格限制各種采選礦山企業的建設,要求新建有色金屬礦山的生產規模必須達到年產3萬噸以上,堅決取締違法開采、違規開采和違法倒賣有色金屬礦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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