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通知,提出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意見要求,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意見對資源開發整合提出了目標和任務:
一是礦山開發布局明顯合理。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采礦權,徹底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
二是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礦產資源向開采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產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
三是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采用科學的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產資源開采回采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產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開發。
四是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通過整合,使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五是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通過整合,實施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達標排放,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預防與控制。
意見要求整合工作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元進行。各省(區、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總體方案的編制、備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
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省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具體組織實施,同時加強通力協作,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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