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溫總理日前簽署第512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華社11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條例》共8章133條。分為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稅源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征收管理、附則等八個部分。
《條例》對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作了細化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原則、范圍和標準作了規定,對稅收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同時,還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作出明確界定。《條例》并沒有對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作出具體規定。
企業在七種情況下可享稅收優惠
11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范圍和辦法作了進一步明確,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企業從事蔬菜、谷物等品種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等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以及從事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
企業從事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的優惠,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規定比例,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此外,實施條例對符合技術創新要求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作出具體了規定。
實施條例界定了享受稅收優惠的“非營利組織”的條件。同時實施條例規定,對非營利組織的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稅。
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但與其在中國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技術創新可享四大稅收優惠
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四個方面的稅收優惠,實施條例分別作了具體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實施條例據此明確,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用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50%。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據此明確,這一優惠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實施條例據此明確,可以享受這一優惠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明確標準
明年起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11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判定標準。
實施條例規定可享稅收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現行政策執行中產品列舉不全、覆蓋面偏窄、前瞻性欠缺等問題。
實施條例規定,具體領域范圍和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均不低于規定標準。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并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就送審稿征求了全國人大相關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部分內、外資企業和專家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報請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國務院令形式公布施行。
企業發生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進而影響到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支出準予稅前扣除的基本原則,實施條例規定,準予企業稅前扣除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礎上,實施條例對企業支出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具體規定: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明確了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具體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
老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調整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稅前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實行的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則沒有限制。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和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發生情況較為特殊,需要根據其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統一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
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老稅法對內資企業采取在比例內扣除的辦法(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對外資企業沒有比例限制。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本版稿件據新華社
■明確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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